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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办理欧洲签证须知 | |||||
| 一、申根协定 随着欧洲经济,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加快,德国,法国,荷兰,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于一九八五年在卢森堡的申根(SCHENGEN)签署了协调欧共体国家安全及难民事物的协议—申根协定。此外加入该协议的国家不断增加。西班牙,葡萄牙,意大利以及后加入欧共体的奥地利也先后在该协定上签字。这样欧共体就有十个国家成为申根协议国。简称申根国家。申根协议是协调各国安全及难民事务的重要依据之一。 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,申根国家取消了其国家间的边境检查,但加强与非申根国家间的边境检查,同时加强了各申根国家警察机关的全面合作。对于各申根国家给予非欧共体成员国公民的有效签证,则给予承认及通行之便利。 虽然签署申根协议的有十国,但目前已被各自政府批准实施的国家日前只有德国,法国,荷兰,比利时,卢森堡,西班牙和葡萄牙七国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设施的完善,意大利,奥地利,希腊也在讨论今年批准实施此协议。此外北欧五国也在积极探讨,预计在不久的将来,申根协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。 二、如何办理签证 办理申根国家的入境签证,除了要具有一申根国家的邀请函外,还需具备以下材料: 1.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个人护照。 2.护照照片10张。 3.申请人的身份证。全家户口本的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情况(配偶,父母,子女等) 4.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人名片2张。 5.个人存款证明。 6.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。 7.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担保信,中英文各一份,内容如下: A.被担保人的姓名/职务/薪金额; B.被担保人出境旅行时间; C.担保被担保人在境外遵纪守法,按期回国,不滞留;注明旅行费用承担人; D.注明担保单位之中英文名称,地址,电话传真等; E.担保信务必用担保单位正式有台头的公文纸,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; F.另请准备个人存款证明以备不时之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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